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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正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正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9民初517号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公司中峰支行行长。被告唐正生,男,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唐正生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没有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用之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月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友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