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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邓云仙与张鑫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云仙,张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邓云仙,女,生于1979年5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鑫峰,男,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鑫峰赔偿申请人邓云仙损失9255.4元,但被执行人张鑫峰未及时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鑫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已将申请人邓云仙损失9255.4元,诉讼费991.5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中张鑫峰赔偿邓云仙损失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