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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健生、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健生,徐春香,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健生,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春香,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林,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再审申请人雷健生、徐春香因与被申请人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皖08民终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雷健生、徐春香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石林的诉讼请求,由石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审查认为,雷健生、徐春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石庆明审判员  李 蕾审判员  丁绍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雁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