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豪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豪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438号原告:浙江豪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相宜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艳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正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之北海天路一号(厂房3)法定代表人: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豪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豪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