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阳远大与龙宪银、龙洁、龙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远大,龙宪银,龙洁,龙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487号原告:阳远大,男,194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龙宪银,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苗族,农民。第三人:龙洁,男,32岁,苗族,农民。第三人:龙涛,男,26岁,苗族,农民。原告阳远大与被告龙宪银、第三人龙洁、龙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阳远大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远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远大撤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阳远大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楚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聚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