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22
案件名称
黄河三角洲滨南物流有限公司与卢新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三角洲滨南物流有限公司,卢新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1民初3684号原告:黄河三角洲滨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6740004M1-1。主要负责人:高英江,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生,公司员工。被告:卢新华,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宋立辉,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衍磊,公司职工。原告黄河三角洲滨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物流公司)与被告卢新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南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生、被告卢新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衍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新华驾驶的鲁F×××××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职工雷英俊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M×××××(挂车号:鲁M×××××)重型半挂车在206国道与龙口市诸由试水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卢新华负事故主要责任,雷英俊负事故次要责任。卢新华为鲁F×××××小型轿车驾驶员与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卢新华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卢新华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雷英俊与被告卢新华达成协议,原告方车损归卢新华所有,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原告主张车损过高,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月18日1时20分许,被告卢新华驾驶鲁F×××××号轿车由南向北行至206国道与口市诸由试水路交叉路口,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雷英俊驾驶的鲁M×××××(鲁M×××××挂)号大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被告卢新华受伤。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雷英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卢新华负事故主要责任。2017年1月21日,雷英俊(甲方)与被告卢新华(乙方)就本次事故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垫付乙方医药费12000元,额外支付乙方营养费3000元,乙方出院后把医院内相关住院发票、用药明细、病历等原件提供给甲方,做后续保险公司理赔用。二、乙方给甲方造成的车损,甲方同意不追究,由乙方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乙方。……本案被告卢新华曾于2017年4月17日诉至本院,审理中,本案原告滨南物流公司提交该协议书,证实垫付款情况,本院(2017)鲁0681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就卢新华的损失作出判决,一并对垫付款12000元作出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滨南物流公司有无主张其在本次事故中车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滨南物流公司有无主张其在本次事故中车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017年1月21日雷英俊作为原告单位驾驶员与被告卢新华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原告滨南物流公司与被告卢新华均具有约束力,且协议第一项原告滨南物流公司已实际履行,因此本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滨南物流公司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只履行对其有利的第一项而否认对其不利的第二项内容。因此,原告滨南物流公司主张二被告赔偿车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及我国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河三角洲滨南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卢新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河三角洲滨南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