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伍贵聪与代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贵聪,代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216号原告:伍贵聪,男,1939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代相平,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贵聪诉被告代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贵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代相平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贵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伍贵聪负担。审判员 李冬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