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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伍贵聪与代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贵聪,代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216号原告:伍贵聪,男,1939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代相平,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贵聪诉被告代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贵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代相平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贵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伍贵聪负担。审判员  李冬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