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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四珍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四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52号罪犯马四珍,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商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四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马四珍等三人所盗物品责令退赔给受害人���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宣判后,马四珍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周少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马四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15日凌晨,化幸福伙同马四珍等五人携带液压钳,开面包车到鄢陵县安陵镇西大街,将寇某某经营的“杉杉牌”服装店门锁剪开,盗走西装、衬衣等物品,共计价值238738元。系主犯。罪犯马四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1月获得记功一次;2014年6月、11月,2015年4月、9月,2016年1月、6月、10月共获得表扬七次;2017年3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8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一般、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四珍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但赃物未退,罚金未缴,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四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