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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子渊、何远秀与邱森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渊,何远秀,邱森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吴子渊,男,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何远秀,女,生于1958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渠县。被执行人邱森芳,男,生于1961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子渊、何远秀与被执行人邱森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邱森芳从2017年8月起每月从工资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侯 煦审判员  吕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远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