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子渊、何远秀与邱森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渊,何远秀,邱森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吴子渊,男,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何远秀,女,生于1958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渠县。被执行人邱森芳,男,生于1961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子渊、何远秀与被执行人邱森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邱森芳从2017年8月起每月从工资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侯 煦审判员 吕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远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