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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惠建国与肖团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建国,肖团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惠建国,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肖团团,女,195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惠建国与肖团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团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团团给付申请执行人惠建国赔偿款7498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肖团团家属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