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与吴毛女、王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刘三飞,李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被执行人刘三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会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毛女、王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刘三飞、李会芳一次性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8666.33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利率5.733%计算),并支付已产生利息19356.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财产不能及时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