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2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烟台华玉木材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玉木材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玉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2号内158号。法定代表人:陈碧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21303室。负责人:蒋相阳,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玉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玉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2017)陕0113执2901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7903元,其中案款17736元,案件执行费167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90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