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5202王剑秋与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秋,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5202号申请执行人王剑秋,男,汉族,1947年10月4日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大唐村,组织机构代码74620033-2。申请执行人王剑秋与被执行人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5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另查明,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数十起,涉案金额约160000000元,其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灯镇××号土地(面积5863.3平方米,证号:昆国用[2007]第12XXXXX3号)、XX路西侧土地(面积30000平方米,证号:昆国用[2007]第1XXXXXX67)、XX公路南侧土地(面积39400.1平方米,证号:昆国用[2005]第12XXXXX04号)本院另案已查封,上述土地现由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重组开发,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另查明,昆山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数十起,涉案金额约160000000元,其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灯镇××号土地(面积5863.3平方米)、XX路西侧土地(面积30000平方米)、XX公路南侧土地(面积39400.1平方米,)本院另案已查封,上述土地现由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重组开发,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宗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