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一凡、孙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一凡,孙永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413号申请人赵一凡,女,199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孙永祥,男,194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赵一凡与被申请人孙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永祥驾驶的雪洋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永祥驾驶的雪洋牌电动三轮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