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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成与佘万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佘万幸,潘维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790号原告:刘成,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付,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万幸,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成,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潘维中,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刘成与被告佘万幸、第三人潘维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成撤诉。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3384元,由刘成负担。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祺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