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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忠娟与卿龙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娟,卿龙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587号原告:李忠娟,女,1970年7月2出生,汉族,住北流市、3号商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富泉,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秋,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卿龙军,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现住广西北流市,原告李忠娟与被告卿龙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忠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娟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忠娟负担。审判员  黎元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