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桂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68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桂霞,女,1971年12月18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朱炳阳、袁竹山,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桂霞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云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桂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20日0时30分许,龙某(另处)受雇驾驶被告人刘桂霞的贵H×××××微型车载刘桂霞,途经G8511线元XX龙厂检查站时,接受公安民警检查,民警当场从该车左侧车门下大梁长方形开孔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2块,净重4215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为72.5%。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桂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215克、微型车1辆、人民币7000元、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桂霞提出上诉,称对车内藏有毒品不知情,没有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刘桂霞对自己车内藏有毒品不知情,应宣告刘桂霞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桂霞运输毒品海洛因4215克的事实属实。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照片证实:2016年8月22日,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一贵州籍女子前往边境一线,准备运输毒品到贵州。2016年10月20日,民警在G8511线青龙厂检查站开展毒品查缉工作,0时30分,贵H×××××面包车驶入检查点,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2时30分,在该车左侧车门下大梁上一长方形开孔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2块,民警将驾乘人员龙某、刘桂霞控制并带到流动警务站审查。2.现场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取样笔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提取扣押了刘桂霞持有的手机2部、现金7000元、贵H×××××微型车、刘桂霞的机动车行驶证1本及微型车左边大梁夹层查获的毒品可疑物12块。毒品可疑物当刘桂霞的面称量,净重4215克。民警从每块可疑物中提取0.1克送检。3.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72.5%。4.刘桂霞的银行卡及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刘桂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农村信用社账户在案发前有数十万的元的资金交易。刘桂霞对自己银行卡内这些大额资金交易不能作出合理解释。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桂霞是情人关系,其在景洪有500亩地,刘桂霞一个季度来景洪看望其一次,其每个月给刘桂霞5000元钱。刘桂霞的贵H×××××微型车是她自己用之前的贵H×××××微型车置换的,其不知道两辆车车门下大梁上有开孔,也不知道刘桂霞运输毒品的事。6.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其经堂哥龙作发介绍以每月2500元的报酬为刘桂霞开车,每月与龙作发为刘桂霞开车跑西双版纳一次。2016年10月17日7点多,其开贵H×××××微型车载刘桂霞从贵州凯里出发,18日0点30分左右到达景洪并开房休息,中午到大勐龙,其将车钥匙交给刘桂霞后就到金桥宾馆开房休息,之后不知道刘桂霞去了什么地方。19日下午4点多,其接到刘桂霞的电话后到客运站旁边的酒店找到车和刘桂霞,开车回贵州。到青龙厂检查站,警察从车左边大梁夹层里查到毒品可疑物。车是刘桂霞的,其不知道车左边大梁有夹层。刘桂霞说她在这边开果场,过来发工人工资。9月份之前是开贵H×××××微型车,刘桂霞说后车门打不开把车卖了,这次之前每次都是去景洪东风镇。7.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广西宜州市做二手车生意。2016年9月份,李某将一辆贵H×××××五凌宏光微型车以2.5万元买给其,交车前一天,李某说有颗钻石掉车上了,要开个孔找,交车时其发现车后排的门下有一个方形的开孔,有一块白亮色踏板,用胶粘上,看不到开孔。过户时才知道车主叫刘桂霞,车被其卖了。其辨认出李某。8.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羁押在贵州省雷山县看守所。其于2016年3月、4月、6月在凯里曾向一个叫“霞姐”的40多岁女子购买海洛因吸食。其经混同辨认,辨认出“霞姐”为刘桂霞。9.上诉人刘桂霞供述及辩解:刘桂霞平时靠捡垃圾卖废品谋生,每月收入2000多元,并雇佣龙某给自己开车,每月工资2500元。2016年10月17日早上,龙某开着贵H×××××微型车(该车是男朋友李某购买并赠送刘桂霞的)载刘桂霞从贵州到景洪给工人发工资,当晚到景洪。18日上午到大勐龙看香蕉地,龙某自己去休息。刘桂霞找到李某一起入住客运站旁边的宾馆,车停在一棵树下。李某去休息后,刘桂霞在农贸市场附近走着,这时,一个40多岁的缅甸男子向刘桂霞借车并将其拉到一个周围都是橡胶树的山上,男子让刘桂霞背对着车不准看,手里还拿着一把刀,刘桂霞偷偷看到男子把一些块状的东西藏在左后车门下面,其问男子藏什么,男子让其不要管,后男子将车开到原来停放的位置,刘桂霞找李某将车开到宾馆。被警察查到后,刘桂霞才知道男子藏的是毒品。一审庭审中及二审提审时,刘桂霞称没人借过自己的车,也没有人强行往自己车上装过东西,但仍称自己不知道车上为什么会有开孔,也不知道车上藏有毒品。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桂霞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刘桂霞及其辩护人所提刘桂霞对自己车上藏有毒品不知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桂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李红斌审 判 员 梅 育审 判 员 牛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永乔书 记 员 包媛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