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郜聪帅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郜聪帅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911号罪犯郜聪帅,男,1992年12月30日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禹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郜聪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许��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郜聪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2月24日凌晨,郜聪帅与卢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相约聚众斗殴致,该犯纠集方世玉等人在禹州市东商贸三号街附近,进行打斗。该犯用酒瓶、方世玉等使用木棍打斗,致南某某、连某某、李某某三人轻微伤。2014年7月17日,该犯等四人家属赔偿连某某8000元,取得谅解。该犯系共同犯罪。罪犯郜聪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自入狱以来,2015年8月,2016年1月、6月、2016年11月获得四次表扬。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郜聪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对罪犯郜聪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