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令平与李文华、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4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令平,李文华,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郑令平,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王旭虹,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文华,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1、13号501-553房。法定代表人:白福夺。申请执行人郑令平与被执行人李文华、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劳务报酬36500元,并负担执行费448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公安车辆管理所和房屋管理部门等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华的住所地实施搜查没有执行到有价值的财产;本院并对被执行人李文华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强制措施。另外,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原承租的经营场所已多次变更经营者。现暂无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家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