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益忠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益忠,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383号原告:马益忠,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原告马益忠与被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马益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益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益忠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