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6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务川自治县高原春茶业有限公司,遵义顺天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南山广场。法定代表人刘立庆,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申修勇,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晖,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高原春茶业有限公司,地址务川自治县大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米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遵义顺天瑜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7号。法定代表人苟先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恢复执行务川自治县高原春茶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顺天瑜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资产已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现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6执恢64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