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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家光与谢红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光,谢红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087号原告:刘家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接受赔偿款项等。被告:谢红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负责人:徐杰,总经理。原告刘家光与被告谢红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刘家光负担。审 判 长  易 平审 判 员  蒋启良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