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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宫长云、于复江与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长云,于复江,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942号原告:宫长云,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复江,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南京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单士全,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冬梅,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长云、于复江与被告��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宫长云、于复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宫长云、于复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长云、于复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宫长云、于复江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白慧君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