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芳林街1号。负责人:付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男,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芈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