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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朱国明与刘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明,刘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547号原告:朱国明,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宁乡县。被告:刘刚生,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明与被告刘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朱国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国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