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俊贤与被执行人周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贤,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贤,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祥,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贤与被执行人周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吴永刚审判员 蓝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