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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益美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益美盛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3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益美盛商店。经营者:纪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益美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益美盛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祝青审 判 员  纪晓昕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