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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358号原告:金某,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力,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起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某某,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国,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本案诉争的标的物纠纷需以另一案结果为基础,才能最终处理。被告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先驳回其起诉,等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了,再重新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金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