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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显龙与杜润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龙,杜润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1894号原告:赵显龙,男。被告:杜润平,男。原告赵显龙与被告杜润平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显龙、被告杜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显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润平赔付空调损失款2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关系,2013年秋被告雇人接二层房时,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告挂在房后的空调主机碰坏,至今不予赔偿。被告杜润平辩称:1、原告的空调是否造成损害,是谁造成并不明确;2、即使是被告造成,到现在也已经超诉讼时效;3、原告空调当时购买价2030元,即使赔偿也应综合使用年限进行评估折价,原告要求按原价赔付显然不当。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购买空调的发票,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空调损害后的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异议称原告空调是谁损害的被告不清楚,本院对原告空调损害的事实予以采信,但对其证明空调系被告损害的事实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时俊刚的证言有异议,称证言内容与证人签字不是一个人的笔迹,且证言内容也不属实。因证人未出庭,其证言内容又无其它证据佐证,本院对时俊刚的证言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垃圾处置费票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无证据推翻,本院对被告提交的垃圾处置费票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关系。2003年7月30日,原告以2030元的价格在镇平顺风电器公司购买格力空调一台,2013年被告发现自己挂在房后的空调被损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的空调虽有损坏,但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系被告所造成,被告也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空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显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显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