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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今日大唐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桂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今日大唐物业有限公司,王桂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118号原告:厦门市今日大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沧湖北路31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火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美,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厦门市今日大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市今日大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争问题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厦门市今日大唐物业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今日大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厦门市今日大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淑霞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