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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城关鹏伟家电商店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王晓东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城关鹏伟家电商店,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王晓东,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770号原告:北票市城关鹏伟家电商店,住所地北票市。投资人:张学宝,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票市。实际经营人:张东江(张学宝之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丽,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负责人:刘士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长荣,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职工,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安,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晓东,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忠,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郑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职员,住辽阳市文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梅,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票市城关鹏伟家电商店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王晓东,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票市城关鹏伟家电商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王晓东,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城关鹏伟家电商店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城关鹏伟家电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票市城关鹏伟家电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