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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6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傅建国与被告张国军、孙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国,张国军,孙芙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819号原告傅建国。被告张国军。被告孙芙蓉。原告傅建国因与被告张国军、孙芙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建国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1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史作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