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春华与陈盈陈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华,陈盈,陈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1796号原告:黄春华,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盈,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家明,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华与被告陈盈、陈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黄春华负担。审 判 长 陶 艾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人民陪审员 万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