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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黄春华与陈盈陈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华,陈盈,陈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1796号原告:黄春华,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盈,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家明,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华与被告陈盈、陈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黄春华负担。审 判 长  陶 艾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人民陪审员  万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