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欢与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欢,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182民初1263号原告:郭欢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系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金龙,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原告郭欢与被告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欢诉称,自2016年3月15日起,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资金周转不开,在郭欢处分三次借款95万元,其中2016年3月15日借款40万元、2016年10月3日借款35万元、2016年11月11日借款20万元,约定了还款时间,约定日期过后,经索要至今未还。被告辩称,郭欢所述属实,同意偿还借款,因去年大旱,粮食减产,粮食保险的钱和补贴款都没有给,所以没有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郭欢借款95万元。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被告五大连池市龙春泉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内。审判员 韩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