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周金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周金定,叶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027号,组织机构代码:847438366。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周金定,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叶迎春,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金定、叶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拍卖被执行人周金定、叶迎春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丽州北路193号3单元701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永康房权东城字第00023073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2第1747号)。2017年7月12日,买受人周勇建(身份证号:)以19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周金定、叶迎春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丽州北路193号3单元701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永康房权东城字第00023073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2第1747号)的查封,轮候查封一并解除。二、原被执行人周金定、叶迎春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丽州北路193号3单元701室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勇建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周勇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周勇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