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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发超、杨经芬与刘群群、十堰市武当山珍系列开发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347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李发超、杨经芬与刘群群、十堰市武当山珍系列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285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武当山珍系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茅箭区武当街办东风大道7号1幢-2-10(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茅箭区字第20179972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武当山珍系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茅箭区武当街办东风大道7号1幢1-2(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茅箭区字第20179974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武当山珍系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茅箭区武当街办东风大道7号1幢-1-1(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茅箭区字第20180116号)仓库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武当山珍系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茅箭区武当街办东风大道7号1幢-2-12(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茅箭区字第20208507号)车库予以查封。五、对申请人杨经芬提供担保的位于茅箭区东城开发区东风大道13号8幢1-25-5号(鄂20**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17767号)房屋予以查封。六、对担保人王耀贵、刘英共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浙江路1号1幢2-15-2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茅箭区字第20143464号)房屋予以查封。七、查封期限为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附:(2017)鄂0302民初2854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地址:十堰市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联系人:柏韧联系电话:1320726****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