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刑初38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平,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顾民,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平及本院依法通知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顾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216.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平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叶平向他人所借欠款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而非个人挥霍;被告人叶平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其朋友开公司需要资金、朋友的小额贷款投资公司可以投资、家中出事急需用钱等事实,向于某、胡某3、李某、叶某等人共计借款275.45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向他人借款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以及个人挥霍,实际骗取被害人216.265万元。具体如下:1、2010年前后至2016年4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朋友是做小额贷款生意的,同时以承诺支付月息2分为诱饵,向叶某借款25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0万元,实际骗取15万元。2、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朋友做小额贷款生意,以承诺支付月息4分或5分为诱饵,向于某借款5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5万元,实际骗取4.5万元。3、2009年夏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朋友周某1需要借钱,以承诺支付月息2分至4分为诱饵,向胡某3借款3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3万元,实际骗取1.7万元。4、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叶平虚构其“小姐妹”是开小额贷款公司的,以承诺支付月息2分为诱饵,向李某借款11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12万元,实际骗取9.88万元。5、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叶平虚构其和他人投资旅游公司,以承诺支付月息3分为诱饵,向毛某借款5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215万元,实际骗取4.785万元。6、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叶平虚构他人开饭店要集资、其儿子租房等事实,以承诺支付月息3分至5分为诱饵,向许某以及其妻子周秀珍借款26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万元,实际骗取22万元。7、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叶平虚构其与朋友共同投资项目,以承诺支付月息3分为诱饵,向宗某借款6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3万元,实际骗取5.7万元。8、2015年3月至7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朋友开投资公司,以承诺支付月息3分至5分不等为诱饵,向张某借款12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9万元,实际骗取10.1万元。9、2010年3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朋友开投资公司,以承诺支付月息3分至6分不等为诱饵,向徐某借款68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20万元,实际骗取48万元。10、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朋友开投资公司,以承诺支付月息3分至5分不等为诱饵,向孙某借款10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55万元,实际骗取8.45万元。11、2010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朋友做民间小额贷款,以承诺支付月息2分至4分不等为诱饵,向尤某借款17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9.5万元,实际骗取7.5万元。12、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朋友做民间小额贷款,以承诺支付月息2分为诱饵,向褚某借款20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6.6万元,实际骗取13.4万元。13、2015年6月初,被告人叶平虚构其亲属亏空公司账目,急需用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周某215万元。14、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家中买房及家人生病治疗需要钱,承诺支付月息1分,向杨某1借款19.45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1.6万元,实际骗取17.85万元。15、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投资南湖饭店,以承诺支付月息2分至3分不等为诱饵,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余某20万元。16、2016年1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投资南湖的酒店,以承诺支付月息2分至5分不等为诱饵,向陈某借款6万元,累计支付利息0.2万元,造成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5.8万元。17、2015年9月,被告人叶平虚构其朋友开公司投资需要钱,以承诺支付月息2分为诱饵,向杨某2借款4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16万元,实际骗取3.84万元。18、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虚构有朋友做生意需要钱,以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向邓某借款3万元,期间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0.24万元,实际骗取2.76万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叶平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于某、胡某3、李某、毛某、许某、宗某、张某、尤某、褚某、徐某、孙某、杨某1、周某2、余某、陈某、杨某2、邓某的陈述、证人段某1、段某2、陆某的证言、被告人叶平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住宿记录、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平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叶平退赔被害人叶翔15万元、于红敏4.5万元、胡浩凌1.7万元、李婵明9.88万元、毛爱芳4.785万元、许祖炎22万元、宗锡芝5.7万元、张伟10.1万元、尤磊7.5万元、褚金萍13.4万元、徐银登48万元、孙新言8.45万元、杨鸣17.85万元、周金莲15万元、余贞梅20万元、陈慧玲5.8万元、杨德尧3.84万元、邓少玲2.7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费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