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师清秀、苏忠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清秀,苏忠芹,师吉红,苏清,苏中福,苏东红,王卫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899号申请人:师清秀,女,汉族,1931年2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苏兆亮妻子。申请人:苏忠芹,女,汉族,1950年8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苏兆亮女儿。申请人:师吉红,女,汉族,1953年12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苏兆亮女儿。申请人:苏清,女,汉族,1957年5月3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苏兆亮女儿。申请人:苏中福,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苏兆亮儿子。申请人:苏东红,女,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苏兆亮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卫平,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沁阳市。申请人师清秀、苏忠芹、师吉红、苏清、苏中福、苏东红诉被申请人王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师清秀、苏忠芹、师吉红、苏清、苏中福、苏东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卫平105296元的财产。申请人师清秀、苏忠芹、师吉红、苏清、苏中福、苏东红以王海燕大定办事处东河阳大街南侧粮食局家属院北楼3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卫平价值105296元的财产。二、查封王海燕位于大定办事处东河阳大街南侧粮食局家属院北楼3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