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终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民勤县西北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勤县西北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3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勤县西北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民勤县南关公租房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平。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工业集聚区、经一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叶玉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明,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民勤县西北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农产品公司)、甘肃华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明、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淘宝会员名“tb0722079-2013”由程明注册并使用。2016年7月7日、7月12日,程明分别使用淘宝会员名“tb0722079-2013”向会员名为“西北农产品贸易公司”的淘宝店铺购买单价为78元的“西北农产品民勤特产野生锁阳金锁阳咖啡锁阳咖啡15g*12全国包邮”30件、50件,合计支付价款6240元,分别形成订单编号为1656939794974686、1670792086524686。上述订单分别由卖家西北农产品公司通过百世汇通(快递单号分别为211051145571、211051145573)发货给程明。当庭对程明提供的锁阳咖啡实物进行查看,显示盒身上载明产品名称:“旱地情锁阳咖啡”®;配料:精制白砂糖、植脂末、速溶咖啡、锁阳提取物、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号:QS620006010480,执行标准:GB/T29602-2013;生产商:甘肃华葉生物科技��限公司;地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工业集聚区经一路西侧等信息。另认定,锁阳已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属于药品。甘肃省卫生厅关于锁阳加入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卫函发(2007)159号】载明:锁阳属于中药材,未列入卫生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也未申报批准为食品新资源。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十条规定,锁阳及其产品不得加入普通食品之中。对生产经营加入了锁阳及其产品的食品,各地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进行查处。已经卫生许可的上述食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撤销卫生许可。再认定,域名为taobao.com的淘宝网由淘宝公司经营。《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就用户注册、用户权利和义务、淘宝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服务的终止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要求用户在网上交易平台上不得买卖国家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庭审中,淘宝公司确认会员名为“西北农产品贸易公司”的淘宝店铺由西北农产品公司注册经营。程明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一、西北农产品公司退回货款6630元;二、西北农产品公司、华葉公司依法十倍赔偿66300元;三、淘宝公司对诉求一、二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西北农产品公司、华葉公司、淘宝公司共同承担。程明因在本案中不再主张7月3日订单的权益,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一、二为:一、西北农产品公司退回货款6240元;原审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锁阳属于药品,且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不宜在普通食品中添加。本案中,案涉产品锁阳咖啡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编号,属于普通食品,其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配料包含锁阳提取物,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华葉公司作为案涉食品生产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程明有权要求华葉公司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西北农产品公司作为案涉食品的销售商,未举证证明其对案涉食品已尽到相应查验义务,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程明有权���求西北农产品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并与华葉公司共同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案涉产品因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由程明自行销毁。因程明已经当庭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不再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民勤县西北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程明货款6240元;二、民勤县西北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程明赔偿金62400元;三、驳回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民勤县西北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宣判后,西北农产品公司和华葉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北农产品公司上诉称:华葉公司所在地民勤县,有大面积的荒漠,适宜锁阳的生长。锁阳在民勤属于可食用的实物,在传统习惯中,人们用锁阳来做馍馍及各种食品。本案所涉锁阳咖啡,添加了少量锁阳提取物,所添加的锁阳成分含量均在多数人的身体可以接受的范围,少量添加不会影响身体健康,不能说只要添加了锁阳的食品,都是不能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案涉锁阳咖啡,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食品检验报告,证明上诉人所销售的锁阳咖啡可以出售供人们食用。锁阳���取物与锁阳药材还是有区别的,锁阳确实属于药材,并不表示因为锁阳咖啡中所含成分中含有锁阳提取物就不能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西北农产品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只知道当地普通老百姓都在吃锁阳,将锁阳添加进食物中,并不知情锁阳属于药材,不能在食品中添加,且产品属于成品,外包装上有QS生产许可证标号和认证标志,西北农产品公司因知识欠缺没有认识到,故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且没有对程明造成任何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没有给程明造成损害,西北农产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华葉公司为西北农产品公司提供了甘肃省食品研究院的检验合格报告,上诉人在自己能够理解的范围内。与华葉公司签订网络代销合同销售华葉公司的产品。西北农产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所涉商品也属于药品,不能添加进普通食品。如法院判定案涉产品确属不合格产品,其责任应由华葉公司承担,西北农产品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华葉公司因此给西北农产品公司造成名誉损失、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应给以赔偿。三、程明属于职业打假人,以赚钱牟利为目的打假,故意大量买入然后要求商家赔付。普通消费者不可能具备如此专业的知识储备,不能直接发现商品中隐含的问题,且其购买行为不是基于生活消费,分三次大量购买,完全是以牟利为目的,属于恶意购买,由违法嫌疑,不应受法律保护。程明的行为已给西北农产品公司造成名誉损失、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并依法改判。二、华葉公司、程明依法赔偿西北农产品公司经济、精神损失10万元。三、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诉人承担。华葉公司二审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错误判决。华葉公司虽在案涉产品中添加了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锁阳,但该产品本身并不损害人体健康,反而对人体健康有利,只是添加物暂未收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录。程明以此要求经销商退货可以理解,但若要华葉公司承担已售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华葉公司断不能答应。程明的诉求于法无据,属于无理要求。首先,华葉公司销售的产品非假冒伪劣产品,没有给程明造成任何损害和损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其次,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故意销售假货要承担已售产品两倍惩罚性赔偿金外,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害赔偿都是补偿性质,是一种损失填补,原审法院判决华葉公司承担十倍赔偿于法无据。再次,退一步讲即便华葉公司真属于违规经营,需要处���,也是行政部门的事,让程明获得不当得利有失公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程明退回所购买的上诉人80盒“旱地情牌锁阳咖啡”。二、驳回程明要求西北农产品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62400元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程明二审口头答辩称:西北农产品公司的上诉请求属于反诉,应在一审中提出,不是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甘肃省卫生计生委明确说明锁阳不能作为食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淘宝公司二审未做答辩。各方在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本案所涉产品所含锁阳属于药品,且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不宜在普通食品中添加。华葉公司生产的锁阳咖啡标注食品生产许可编号,属于普通食品,其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配料包含锁阳提取物,华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锁阳咖啡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华葉公司作为案涉食品生产商,应依法向程明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而西北农产品公司作为案涉食品的销售商,未尽相应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返还程明已支付的价款并与华葉公司共同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516元,由上诉人甘肃华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8元,由民勤县西北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8元。上诉人民勤县西北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   建   明审判员 余江中审判员石清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亦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