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郝玉琢与被告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琢,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874号原告郝玉琢,男,193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张会娟,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婉,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王渭芳,公司经理。被告宗杰,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郝玉琢与被告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玉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及利息2600元;2、判令两被告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7月14日,甲方郝玉琢与乙方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债务展期合同书》、《联合声明》,主要内容为:截止2015年6月30日,乙方欠甲方借款本金6.5万元、利息650元。展期期限从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利息为年化12%。乙方承诺展期届满一次性向甲方清付完毕本息。当日,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郝玉琢出具《借据》载明:今收到出借人郝玉琢出借65000元。此据为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郝玉琢2015年7月14日签署的债务清偿展期协议的附件。2014年6月29日,宗杰出具《保证书》承诺我们公司如理财中借款出现意外,由其本人返还。广东裕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其业务人员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以委托理财等不同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是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玉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