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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学国与班玉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国,班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59号申请人杨学国,男,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班玉福(已死亡),男,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七道江鹏祥物流综合楼实际施工人,原住浑江区新建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学国与被执行人班玉福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学国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