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洲区方杨光运碾压制管厂与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新洲区方杨光运碾压制管厂,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109号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方杨光运碾压制管厂,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方杨宝店村九村。经营者:罗光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早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强。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方杨光运碾压制管厂与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方杨光运碾压制管厂以案件情况有变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方杨光运碾压制管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方杨光运碾压制管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3038元,减半收取计6519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方杨光运碾压制管厂负担。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