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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李希望、刘瑞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敏,李希望,刘瑞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4民初968号原告:张晓敏,女,汉族。被告:李希望,男,汉族。被告:刘瑞丰,男,汉族。原告张晓敏与被告李希望、刘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希望、刘瑞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希望偿还借款60000元;2、要求被告李希望给付利息13000元,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刘瑞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从我处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2%,使用期限一年,由刘瑞丰、戚铁军担保,担保期限两年。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只在2017年4月给付了5000元利息,其余欠款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希望、刘瑞丰无答辩。原告张晓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3月31日借据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李希望、刘瑞丰对原告张晓敏提交的证据没有到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31日,被告李希望在原告张晓敏处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年,由刘瑞丰、戚铁军为其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未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希望于2017年4月偿还原告张晓敏利息5000元,借款本金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敏要求被告李希望偿还借款60000元,有被告李希望出具的借据一份在案为凭,被告李希望对此借据没有提出反驳意见,应认定原告张晓敏与被告李希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对还款时间亦有明确的约定,被告李希望未按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张晓敏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晓敏要求被告李希望给付利息13000元,双方对借期内利率亦有明确的约定,且约定的利率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为18000(60000元×2%/月×15个月)元,扣除被告李希望已经偿还的利息5000元,被告李希望还应给付原告张晓敏利息13000元。原告张晓敏要求被告刘瑞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双方未在借据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告刘瑞丰对被告李希望的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原告张晓敏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张晓敏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希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晓敏借款60000元;二、被告李希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晓敏利息13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被告刘瑞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瑞丰承担清偿责任后,即享有向被告李希望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被告李希望、刘瑞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齐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