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王中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王中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062号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11号中国港中旅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50742。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1989年6月25日出生,公司员工。被告:王中树,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紫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