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719龚瑞新与丁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瑞新,丁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龚瑞新,男,194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中华,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龚瑞新与丁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宜张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丁中华应支付龚瑞新1029**元,因丁中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龚瑞新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2017年2月14日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明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无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7年2月7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丁中华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丁中华名下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4、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至被执行人丁中华居住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袁桥社区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丁中华已不在居住地居住,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丁中华现下落不明。5、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丁中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丁中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