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642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万,男,汉族,1994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的徐万罚金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现仍在服刑,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进行了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仍在服刑,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6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2000元。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