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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安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徽县公安局、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徽县公安局,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395号原告:山东安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1,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某,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徽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焦某,任局长。被告: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王启,任队长。委托代理人马某2,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徽县公安局、被告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安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安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24元,减半收取计123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亚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