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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行审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阳新县兴发物流有限公司与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新县环境保护局,阳新县兴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22行审488号申请执行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号。法定代表人冯金安,局长。被申请人阳新县兴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韦源口镇韦源口街。法定代表人饶新洪,经理。申请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环罚字(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人阳新县兴发物流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于2017年1月16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阳环罚字(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办理环评手续;2、罚款人民币250000元。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人已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阳环罚字(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丽人民陪审员  柯于桂人民陪审员  王亚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