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6019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的利息3000元,并继续按照月利率20‰给付自2017年6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0‰,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赵某未作答辩。原告李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0‰,被告赵某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本息被告赵某至今未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的利息为3000元(30000元×20‰×5个月)。本院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000���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某应履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的义务。双方借款时约定月利率20‰,原告李某依据双方的约定要求被告赵某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利息3000元,并按月利率20‰继续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7年6月2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记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