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冯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536-1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李某某已按本院(2016)湘040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湘040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王鎔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搜索“”